提问者:030119 | 提问时间:2017-04-17 15:31:1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qk | 回答时间2017-04-17 16:10:19
对提前解除的土地转包合同或无效的土地转包合同,若受让方对土地进行了整理、维修等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情况及现场查看土地情况综合认定,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无过错而区分责任,可采取折价方式予以赔偿。如甲方转包给乙土地一块,乙接受后即对土地进行整理、维修,花去工时费、材料费三千余元,后甲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土地。乙反诉要求赔偿土地投入损失三千余元。法院查明,双方转包期限未约定,故支持甲方诉讼请求,解除双方转包合同并判令甲赔偿乙土地投入损失三千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