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均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再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国土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 县国土局在发布公告前,填写《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县监察局,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备案,并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确定起拍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开发保证金、拍卖中介机构和佣金以及“招拍挂”时间、地点等。
土地拍卖中介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竞争的方式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佣金最低者中标。
第八条 县国土局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吉安县敦厚镇凤凰路35号)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每宗拟出让的土地由县政府在招拍挂之前组织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设定保底价。最高应价未达保底价不成交。
第十一条 竞买者除依法提供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须按拟出让土地起拍(始)价缴纳50%的竞买保证金和20%的土地开发保证金。所有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取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土局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县国土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县国土局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县国土局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土地使用权人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保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低于保底价为不成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国土局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加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县国土局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县国土局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县国土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保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间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县国土局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县国土局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县国土局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县国土局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县国土局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保证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验收合格后(验收由县监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共同参加),县国土局出具书面通知,由县财政局不计息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土地开发保证金,县财政局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国土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县国土局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并按照《江西省土地交易管理规定》(赣国土资发(2002)15号)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土地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未受主管部门委托且未取得土地招标拍卖代理资质的其他机构擅自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相互串通压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交易中,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给中标人或竞得人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在土地交易中,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收竞买保证金、土地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的;
(二)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
(三)泄露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申请竞买人或者其他应当保密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资格、资金审查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
(五)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
(八)未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上位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开封鼓楼区国有企业工业用地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