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榆林市关于新三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新三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等规定,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拟定了《新三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并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研究论证,现就该方案征求意见。


一、征收主体和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榆林市人民政府为新三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新三路(文化南路至航宇路段)长度290米,宽度40米范围内影响道路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项目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补偿为土地7600元/㎡,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被征收房屋(商业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含本建筑所有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为一楼17800元/㎡,二楼5800元/㎡,三楼3400元/㎡,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九、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奖励3万元;第21-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奖励1万元。


十、付款、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房屋补偿费用。


该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8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系地址:榆林市长城南路安置小区1号楼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2-7180013。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