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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耕地管理能力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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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飞
更新时间:2017-03-15 21:39:15
关键字: 土地确权 农业用地 耕地保护 占补平衡 土地利用 粮食安全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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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耕地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耕地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一方面,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推进过程中,基于人多地少基本国情而导致的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用地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在没有关税保护的情况下,各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在生产粮、豆、奶、油料、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方面比我国更具资源和成本优势,对我国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而对生产形成的冲击不断加大。虽然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在逐年加大,但农户分散经营、耕地细碎、成本较高等因素使得农民经营大宗作物效益低下,弃耕、高强度耕种和耕地污染等现象普遍发生,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这项基础性任务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在政策与制度上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来。

提升耕地管理能力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虽然我国粮食实现了“十二连增”,也基本做到了“谷物基本安全、口粮绝对安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两个“安全”,是以结构失衡和牺牲农业环境生态为代价的。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特别是玉米、小麦面积的扩张,是在大豆、油菜、棉花、甘蔗、甜菜、杂粮等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实现的。近年来我国年进口大豆8000多万吨,食用油800多万吨。8000多万吨大豆按照2015年我国亩产121公斤计算,就需要6.7亿亩耕地;进口800多万吨食用油如果按照15%的大豆出油率计算,相当于进口了5000多万吨大豆,折合耕地4亿多亩。仅大豆和食用油两项进口量,就需要额外增加10亿多亩耕地。除大豆外,2015年我国还进口了3200多万吨谷物、176万吨棉花、485万吨食糖、447万吨油菜籽,如果自给自足,种植这些作物约需耕地1.357亿亩。当然,如果减掉当年700多万吨的蔬菜出口量和4000万吨玉米过剩供应量,在不计算肉类(逆差)、奶类(逆差)、水果(逆差)、水产(顺差)的情况下,2015年我国进口农产品所对应的耕地需求量约为11亿亩,约占全国现有耕地总量的61%。综合上述情况可看出,我国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十分脆弱。同时,在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还存在着土壤生态恶化、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地膜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实施更加严格、更加科学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的“双全”,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迫切需求。 

土地利用管理水平仍须提高

       世界空间格局演化规律表明,新兴国家的城市化发展遵循着“点—轴—网络”趋势,都市群和都市圈构成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命脉。2016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7.35%,距离发达国家的70%~80%尚有一定差距,城市化水平提高、城市群的扩张还要延续一段时间。同时,我国城乡空间进入“结构化”演化时期。农村地区、山区、生态脆弱区人口流出持续增加,人口不断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城市群集聚,而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这就导致在都市圈的耕地保护难度逐年加大。事实上,发达地区部分城市的基本农田侵占、用途改变现象屡见不鲜,占优补劣行为经常发生,虚报基本农田数量的问题也在个别地区存在。针对这些现象,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护这些地区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另一方面,可以按照经济梯度转移规律,在维护国家总体数量安全、严格控制国家总体建设用地扩张速度的前提下,实现耕地跨区占补,既保障经济增长引擎地区发展需要,也要兼顾耕地补偿地区居民生计需要,保障经济补偿到位,耕地建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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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保主体的积极性要切实调动

       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以及农地产权的不稳定性,许多农户缺乏耕保意识,更谈不上珍惜耕地,不少农户甚至盼望土地被征收从而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要切实保护好耕地,单靠中央以及省级政府的力量,是不现实也不可持续的。为此,一要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给农民吃上定心丸,保障土地用途长期不变、权属长期不变,增强保护责任感;二要加快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收益,让农业从弱质产业变为富民产业,增加经营者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三是改变政府补贴方式。将与农作物挂钩的补贴改变为不挂钩的绿色补贴,即对提升耕地质量有帮助的耕作制度和措施给予补贴,例如绿肥覆盖、轮作、增施有机肥、地膜回收、节水措施以及其他绿色生产措施,切实提升耕地质量,推进“藏量于库”向“藏粮于地”的转变。

耕保法治建设应进一步加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耕地用途管制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监督不力,违法成本低。此次中央4号文件提出的试行耕地“用途转用许可制”,是加强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应试点先行,加快推进。同时,要强化耕地管理者和使用者作为“耕保主体”的责任,对违规占用耕地给予更加严格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举报制度,尝试建立耕地审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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