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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当前农村金融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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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平 邹若然
更新时间:2017-03-22 21:18:41
关键字: 宅基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确权 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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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与金融发展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一方面,宅基地制度改革(如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抵押等)必然促使对农村金融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这种需求会反过来刺激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的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制和模式的创新。

       农村土地制度与金融发展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一方面,宅基地制度改革(如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抵押等)必然促使对农村金融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这种需求会反过来刺激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的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制和模式的创新。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尚不成熟、体系有待健全,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村金融产业会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因此,如何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是当前农村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

       影响分析。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限,土地在农村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生产与生活保障,与金融关系并不密切。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则密切了农村土地与金融的关系:一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给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比较单一,大多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农民融资贷款的渠道较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民可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中长期融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土地金融业务,从而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二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服务业产生了新需求,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融资模式等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亟待创新。在抵押担保融资模式上,将促使银行增设相关服务业务。

       后续金融问题。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一是宅基地确权颁证需要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一些宅基地超批、私建、乱建、新建不拆旧等方式超占面积过大等,如不能明晰确权,就会导致抵押担保风险;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涉及诸多法律法规限制,评价其作为“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与流程尚存在一些矛盾,可能会导致潜在的交易风险;三是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防范分担机制不完善,一旦农民投资失败,作为抵押物的宅基地又无法套现,农村金融机构就会陷于麻烦,因此,其对于宅基地抵押担保一事积极性不高。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风险分析

       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也有助于推进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然而,由于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面积小、形式单一、程序缺少规范,农村信用社等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宅基地的抵押价值以及农民偿贷能力尚存疑虑,需要政府与金融机构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抵押风险机制。

       风险因素。影响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风险因素复杂多样,按照影响直接程度划分,可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一般包括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自然环境等因素;内部风险一般来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金融等中介机构、涉农企业等。

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当前农村金融业的影响

       风险成因表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现今影响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政府、农民以及金融机构三方的情况可研究农村金融风险增加的具体成因。(见上表)

风险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只有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金融机构双方的权益,从而激励双方的参与意愿。

农村土地金融的介入方式

       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网点少,村级几乎没有正规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资金也外流严重。主流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对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中央有关文件也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委托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既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也能适当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应具有3个特点:一是合作社社员拥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所有权,合作社的目标是为社员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实行投票选举制;三是合作社的盈利除部分留作内部积累外,其余部分一律分配给社员。也就是说,农民将土地交由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农信社将土地进行整合以提升土地使用权价值,并向银行信贷部门申请抵押贷款,后者将抵押贷款发放给合作社而非农民。这样既可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也提高了农户的偿债能力,同时减小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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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水 供图

       建立专项金融服务平台。一是构建县、乡、村三级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金融服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交易过程中,农村金融合作社可以自有资产或土地租金收益权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为农户(成员)发放贷款;或以合作社推荐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并给农户发放贷款;该平台也可积极承销土地机构发行的信托和融资产品。二是积极培育专业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中介机构。当前农村土地中介机构主要为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户、村干部、村集体等组织的简易机构,尚未能充分发挥现代中介机构的信息搜集、交易、契约等功能优势。专业的交易中介机构可以适当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转效率、规范合同权责,从而降低交易和操作风险。

       构建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约束机制。一是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进程,明确界定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确保产权归属明晰、权责完整,这是规范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控制农村土地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二是建立准入监管约束机制,严格限定农地流转以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市场准入并进行监管。按照现行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流程,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使用权交给农户,农户在坚持不改变其用途、不损害农地资源的原则下自主处置宅基地。此过程中应在每一个环节设置准入与监管制度,降低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与交易风险。

       创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于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种类少、农地金融业务少、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融资积极性不高等综合因素,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大多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可能涌现的宅基地抵押融资行为呈观望状态。要扭转这一局面,就必须有效解决借贷风险。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农户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其土地抵押融资的需求量加大,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另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完整的交易体系,风险分担与防范机制不成熟。因此,可由政府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成立政策性的新型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市场规律与规则,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第三方评估。当农户难以偿还抵押贷款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按一定的转让折价率收购土地贷款抵押物,分担金融机构的风险。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将农户、金融机构、政府3个改革的主体联系起来,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担与防范机制,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借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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