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举个案例以说明得更具体一些。
某村村名A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之后,A与B签订合同,B向A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B自费在宅基地上建房。之后,由于其他原因,B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并获得了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
一、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集体成员身份关联的,不得随意转让。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可见,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
二、合同无效,即无房屋所有权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村民A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已经获得了批建,B仅仅是出资者。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归A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归A所有。
三、城镇居民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而这里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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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