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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光互补”项目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提问者:liangsw  |   提问时间:2017-11-29 14:58:5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甲企业拟在某块耕地上开展“农光互补”项目,计划下方种植喜阴作物秀珍菇,上方搭设光伏板等发电,甲企业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甲企业计划将这一“农光互补”项目扩大,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可行?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sw181 | 回答时间2017-11-29 14:58:55

    一、对于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这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而对于“农光互补”等农业业态和光伏发电一体建设的项目这一新兴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未做具体规定。
    二、对于光伏复合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分类别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进行了特殊规定。《意见》规定,“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本例中的“农光互补”项目属于《意见》中的“光伏复合项目”,在符合该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前提下,遵循差别化用地政策进行管理,应当分类别办理用地手续。一是对于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对于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三是对于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占用农用地的,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在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仍按照农用地管理。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意见》规定,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见,光伏发电项目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复合项目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这一点上,没有特殊性可言。本例中,甲企业是不能将“农光互补”项目扩大到永久基本农田上的。
    须要注意的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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