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本集体经济组织(甲方),比如基层经济合作社,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或者单位(乙方)签署耕地租赁合同(不敢确定是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耕地种植蔬菜;(2)征地时,青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现在,问题有三:第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是甲乙双方签署的承包合同还是甲方要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行为?第二,合同约定青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或者这是个人意思自治?第三,合同模板由甲方提供,乙方是否可以格式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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