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临时用海不再“一个流程管到底”。哪些活动必须许可,哪些只需备案,哪些绝不能借“临时”之名长期占海?这篇一次说清。

       2026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原2003年版《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是该制度二十余年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新办法引入分类管理模式,大幅精简审批流程,强化全程监管,将对海洋经济、滨海旅游、生态修复等涉海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一、修订背景:旧规已难适应当前需求

2003年,原国家海洋局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早期海洋开发活动提供了管理框架。二十余年间,我国海洋经济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已突破11万亿元。临时用海场景从传统施工建设,扩展至滨海音乐节、海上赛事、生态修复、海底电缆铺设等多元领域,管理复杂度显著上升。

同时,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要求日趋严格。旧办法存在管理方式粗放、审批链条冗长、批后监管薄弱等问题。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坦言,旧制度“既增加了用海主体负担,也给基层管理带来困惑”。为此,自然资源部自2026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吸纳许多有效建议,形成本次正式文本。

二、核心创新:分类管理取代“一刀切”

本次修订最大亮点,是将临时用海划分为“许可类”“备案类”“禁止类”三类,精准匹配不同活动风险等级。

许可类(5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海洋矿产资源与地质勘查,以及在港口航道锚地等敏感区域或已确权海域内的临时用海,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备案类(5种):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救灾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触碰红线和岸线的临时用海,仅需备案,无需许可。

禁止类(5种):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及其他以长期使用为目的的用海活动,明确禁止借“临时”名义行长期占用之实。

过去几乎所有临时用海均需走许可流程,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新办法对低风险活动“开绿灯”,既节约行政资源,也为市场主体切实减负。

三、审批简化:取消使用证,论证报告“非必选项”

新办法在审批环节大幅“瘦身”:

取消临时海域使用证: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实现“拿许可即开工”,一次性办结。

论证报告表非“标配”:仅当临时用海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时,方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其余情形不再强制要求,终结了以往“不论风险高低均需论证”的粗放做法。

此外,新办法允许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前提是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这一制度突破顺应海域空间立体分层利用趋势——上层旅游、中层养殖、底层管道——将有力推动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四、监管强化:确保“临时”不“变味”

简化审批并未放松监管。新办法紧扣“临时性”和“可恢复”两大原则,构建全链条监督机制:

所有临时用海信息纳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步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实现全程可追溯、透明化。

强化拆除与生态修复义务:临时用海期满后,须及时拆除设施和构筑物,杜绝“临时变永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用海主体须严格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开发与保护并重。

五、行业影响与展望

此次修订释放明确信号:

海洋文旅迎利好:音乐节、帆船赛、沙滩运动等活动不再需“许可马拉松”,简易备案流程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生态修复更通畅:岸线整治、珊瑚礁修复、海滩养护等公益性用海,备案制大大降低行政门槛。

地方细则将跟进:自然资源部表示将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预计未来半年内沿海省份将陆续出台地方管理细则。

总体而言,本次修订既体现了“放管服”改革方向——减少环节、精简材料,又守住生态安全底线——分类施治、该严则严。对海洋经济从业者和地方管理部门,新规均是一次值得深入研读的制度升级。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mnr.gov.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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