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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征用?

提问者:022573  |   提问时间:2014-10-14 09:42:58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浙江省杭州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怎么算的?具体条款?农民有没有权利提适当的要求?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22574 | 回答时间2014-10-14 10:15:17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官员近日透露,国家将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抓紧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据了解,新的土地征用办法将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经营性用地将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规则运作,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将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新办法还突出强调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一、明确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农村中土地除部分为国家所有外,主要归集体所有。而房屋归农民自己所有,属于农民私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而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