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38 | 提问时间:2014-11-18 08:47:33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exuan | 回答时间2014-11-18 08:56:01
你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1)在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2)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即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期间,征收土地方案并不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