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转为工业建设用地,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得到上级的批准就已经根据当地农村征地政策启动征地并拍卖,当地农民也和当地镇村一级政府签了拆迁协议并进行了(预)撤建制异地自建房屋安置.
问题1:该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题2:如果有效(比如说后来地批文下来了),那么协议的时间显然提前了,补偿有出入如何处理?
问题3:土地补偿费是到村里的,如果撤建制则应全部补给被征地人,那么被征地人如何知道权益不受侵犯呢?
问题4:土地补偿费和该地块的拍卖出让价格有关联吗?
问题5:如果一个项目的批准用地批文下来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这个项目征用土地的数量少,那么多征的土地合法吗?
问题6:多征的土地当地原农民还有合法权益吗?比如搞了房地产开发了,土地的用途变更原协议能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