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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如何维权?

提问者:sxl2151  |   提问时间:2015-05-14 08:49:45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问题描述: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如何维权?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5-14 08:51:45

    只有政府才能成为征地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是征地的主体。具体的征地机关应为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再与具体的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后,用地单位就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建设。虽然实际占地者并非市、县人民政府,而是用地单位,但征地者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对被征地的农民予以补偿。用农民的话说就是,用地单位与被占地户隔席不说话。因此,你们起诉用地单位交通局肯定是错误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从我们办案的实践来看,申请裁决这条路径也根本行不通。因为,无论是省政府还是国务院,都没有设置相应的征地裁决机构。面对此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此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可以在见到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的被告为征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因为,区政府不是法定的征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