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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揭东府公〔2017〕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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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2017年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揭东府公〔2017〕12 号】

为全面推进“水岸同治”工作,完善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形象,确保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项目名称: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

二、征收范围:西起东寨渡口,东止枫口桥,长约4500米,宽度28米至72米不等(从堤防线往内侧起算),具体范围以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见附件一。

三、房屋征收部门:揭东区水务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揭东区中心城区堤围管理所,联系电话:0663—3283663。

五、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二。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

九、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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