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8月15日徐某某通过合法手续从徐张氏户下有偿流转取得了本村寨背后一块责任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4月5日,徐某某的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10年12月2日,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纸证》,将属于原告的责任地出卖给被告徐某应用于修建住房,该住房修建未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
【法院判决】
2011年4月10日当事人委托后以徐某某、徐某应为被告诉至法院,2011年6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拒绝调解。2011年6月底一审判决:二被告转让协议无效;徐某应归还土地给原告;徐某某返还土地流转价款给徐某应;已修建的房屋不拆除。2011年7月初双方上诉至中院;2011年8月中旬中院调解结案:一审原告不再要求归还土地,一审被告将修建剩余土地归还一审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