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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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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土地
更新时间:2016-07-22 21:21:49
来源:金土地
关键字: 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策法规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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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种承包方式与家庭承包而言,被称为其他承包方式。那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特点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照《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种承包方式与家庭承包而言,被称为其他承包方式。那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特点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流转的客体一般为“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流转方式有转让、入股、抵押等。这里所说的入股,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以股份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主要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第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与发包人是债权关系,比如承包菜地,约定承包期3年,其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入又大,双方需要建立一种物权关系,以便更好地得到保护。因此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此前提下,承包经营权才具备流转的基础。

       第四,其他方式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的,其流转无须向发包人备案或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方也没有特别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农业公司等。

       以上就是“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四荒地”对很多人来说或许不太了解,想要获得更多的相关知识,欢迎随时咨询金土地小编。

【参考文献】

       本文观点摘自新浪博客《“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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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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