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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提问者:021524
提问时间:2014-10-20 16:31
问题分类:交易 > 办证过户
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