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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提问者:0023316  |   提问时间:2015-03-06 10:45:41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合同 


问题描述: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块地,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被搁置了,现在我需要那块土地,请问有什么处理方法?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3-06 10:46:41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