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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公司名称

提问者:sxl2151  |   提问时间:2015-03-23 09:30:20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问题描述:

您好!我县于2012年7月以出让方式供给张某国有建设用地一宗,用途为商住用地,已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由于张某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对竞得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故张某成立新公司,法人代表仍为张某,现张某申请将出让合同竞得人变更为其新公司名称。我们如何操作,请求解答!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3-23 09:30:52

    你好!来信提出的问题分两类情况。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变更,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关于转让条件的规定。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能办理变更。另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