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05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土地是出让地。按照合同约定,在我司支付了40%的地价款之后,某公司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约付款后,某公司却迟迟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经过多方得知,某公司于我司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想请教戴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那么我司能否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