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家的房子是她外婆留下来的,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已经解决了内部纠纷。现法院也已经将房屋判给我丈母娘。房产证也已经更名到丈母娘名下,现就是要将土地使用权证也更名到丈母娘名下。土管局的人说只要打个申请书,让要村里、小队盖章就行。因我丈母娘一家已经是居民户口,只有丈母娘的母亲是农村户口的,当时的宅基地也是以老婆外婆的名义批出来的,现老婆的外婆已经去世了,是否可以更名土地使用权证到丈母娘名下。村里以丈母娘一家不是农村户口为由不肯在申请书上不盖章。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现在房产证是已经更名。 就是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更名,要更名村里得盖章,村里不给盖章的理由就是丈母娘一家已经都是居民户口,不可以盖章了。但是按道理那块地是已经出让成宅基地的,按道理只是完成更名而已,毕竟原使用者已经终止,应该是按照继承可以更名的吧?!望各位大侠指点该如何和村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