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13509 | 提问时间:2015-08-17 09:52:11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8-17 09:54:20
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一个抵押物是可以同时抵押的。某企业用一宗地向4家信用社同时申请抵押贷款,应当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记签订抵押合同的主体。若四家信用社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应当依据抵押合同明确注记4个信用社的名称,并在备注栏里标注4个信用社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及贷款的相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