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您的问题或关键字 我要提问
集资房土地过户需要提交契税票据吗

提问者:0023316  |   提问时间:2015-09-30 08:46:33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问题描述:

1994年,J企业职工在单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2009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5年,这些职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仅能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付款依据,未能提供契税票据。对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除要求当事人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外,还须当事人提交契税票据吗?如需提供,由于J企业已破产解体,该由职工还是代管J企业的部门补缴税款?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9-30 08:46:56

    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该种集资房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J企业单位职工在单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以集资建房名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免征契税的条件。这是因为,此处中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即从未购买公有住房、单位住房以及未参加过集资建房。J企业单位职工在单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应当适用《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即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中又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免征契税。
    由于你的来信中对于企业性质及相关情况的表述不是十分清楚,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如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契税。
    按照我国法律地随房走的规定,J企业单位职工取得单位划拨土地上集资房屋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由J企业转移给了单位职工。J单位职工在2009年2月办理房屋产权证后,2015年6月到国土资源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由J单位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后,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