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J企业职工在单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2009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5年,这些职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仅能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付款依据,未能提供契税票据。对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除要求当事人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外,还须当事人提交契税票据吗?如需提供,由于J企业已破产解体,该由职工还是代管J企业的部门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