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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决水库承包合同无效 有哪些法律条例依据

提问者:0023144  |   提问时间:2016-04-29 14:45:25  |  问题分类: 热点专题>水库 


问题描述:

张三村与李四村共有水库,面积估计近平方千米,于2000年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给王五承包水产品养殖,合同内容简单,只是说明了期限20年每年租金400元,转租污染征收违约续租等都是空白,当年村民文化水平底下未参与租赁活动,合同是村支书与村队长等人包办。
至今2014年已过14年,王五在一周前将水库的转让承包权转给了赵六租金38万期限25年,此时起至2029年。而支付给两村的租金依旧是400元。这份转让承包新合同在2014年三月20日左右由承包方与村队长等人私自签订,本村享有水库主权的村民全不之情,未曾经过村委会开会商讨。
现在我等村民得之情况后,认为村队长等人将村民共有资产(水库)超低于市场价变相租给第三方致使村民的利益蒙受损失。又无处申辩,故上网向专家老师情愿,我等需要书面声明,反映到乡里,请求阻止侵权行为,裁定当前合同无效。请求专家指点,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023132 | 回答时间2016-04-29 14:46:59

    依据水库的权属来确定适用哪部仲裁法。如果水库是国家所有的,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包的,适用《仲裁法》,如果水库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相关仲裁法律条款:
      1.《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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