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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住房公积金当“私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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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海宁
更新时间:2015-07-05 07:15:22
来源:荆楚网
关键字: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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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根本原因还是不够重视缴费人的权益,把缴费人委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当成了部门“私积金”。

        没有如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根本原因还是不够重视缴费人的权益,把缴费人委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当成了部门“私积金”。

        处于“暗箱”已久的公积金信息正在走向透明。据记者统计,今年4月以来,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中,30个已向社会公开其公积金信息的年度报告。除去暂未公布年报的广东,其余30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平均为66.7%。东部发达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基本都高于平均水平,在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都不到或略超50%。(6月7日《南方都市报》)

        据悉,在已经公开的30个省份中,绝大部分赶在了4月底前公开,但部分省份也是到了5月底甚至6月初才公开相关数据。此外,辽宁、吉林、浙江只公布了“省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这意味着一部分省份没有严格按照《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原因值得反思。

        在笔者看来,首先是因为有关部门没有认真落实《通知》规定。虽然《通知》明确了公布时限,也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公众似乎没有见上级部门责令整改,更未见问责。

        如果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按照《通知》规定责令整改和追究责任,部分省份有关部门自然就比较“任性”。虽然说,部分省份没有如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各有各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不够重视缴费人的权益,把缴费人委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当成了部门“私积金”。

        其次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太笼统,缺乏强制性。虽然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公布公积金财务报告、公布的标准以及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让人稍感欣慰的是,国务院5月8日批转的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已经明确,“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中的“公”字,至少有两层含义:其一,这是一种公共资金,政策决策必须尊重公众意见。比如说,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包括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决策环节都应该征求民意,获得多数人支持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公积金姓“公”,要名副其实。

        其二,住房公积金“公”之要义也是公开。只有公开才能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同时,才能避免公积金被贪污、挪用以及出现“沉睡”等问题。所谓公开,不仅要明确公积金财务报告公开的时间,也要明确公开的标准,更要明确不按规定公开的后果。另外,应系统总结现行公积金弊端,修订制度时一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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