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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承包地,不等于离开集体经济组织

——评说“试点承包地有偿退出”三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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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05 21:20:22
来源:大众网
关键字: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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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农民来说,仅仅永久放弃承包权,并不等于就彻底离开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首先,你的户口未必是迁出农村的;其次,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附着物、集体收益分配权还在手里呢。

         要试点承包地有偿退出,难免会有农民担心,是不是退出了承包地,就完全跟村里没了关系?从现行法律来看,不是这样。因为要想跟村里没关系,你得先脱离村庄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身为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

         但说起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到现在还是个麻烦事儿。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对其范畴、资格一一明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也曾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下了不少功夫。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过于重大,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所谓过于重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情况太复杂。正如有的三农学者所说,户口限制与人口流动之间、土地制度与人口变动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笼统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带来更多麻烦。但怕麻烦不等于不需要面对麻烦,地方要推行承包,就得自己琢磨怎么说清这个资格。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也只是列出了具体情形。其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省内,户口在不在村里,还是判定其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至于有没有承包地,则关系不大。如今,农业户口虽然消失,但户口落在村里的人还在。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当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曾表示: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举措,但对原来的农业户口持有者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含金量”。因为附着在原户口上的福利,仍然会按原来制度走,不会变化。

        取消户口区别虽是形式,但随着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原来的农业户口本身的“含金量”却在逐渐增加。作为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下来;而集体收益分配权,也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附着在这些权利之上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等,都有可能随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变现”。

        对于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农民来说,仅仅永久放弃承包权,并不等于就彻底离开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首先,你的户口未必是迁出农村的;其次,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附着物、集体收益分配权还在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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