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否续期、如何续期问题的关注,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话题一度占据各大媒体头版头条。但今天金土地小编要说的不是住宅用地,而是住宅用地的“同胞兄弟”——商业用地。
众所周知,土地类型主要分为商业和住宅两大类,对于住宅用地一般来说,到期只要补交一定的土地使用金,就可以续期了。但是商业用地续期却要复杂的多。
商业用地40年产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商业用地的产权年限只有40年,比住宅用地70年的年限要低得太多,这让很多商业房的业主如鲠在喉。
此外,我国的物权法已经明确了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如今只存在是否无偿续期这一争议。但是对于商业用地,现在的政策还没有明确规定。
商业用地续期是否“有法可依”?
金土地小编查阅到,我国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从现存的法律法规上看,目前只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续期的两个条件,之一是“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之二是“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即便如此,金土地小编还是发现各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专家学者都看法不一。也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存在很大的争议,导致在能不能续期的问题上,政府握有很大的行政自由。什么叫行政自由?就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标准,同时也缺乏一个实际参考的标准去规范操作。
乐观的说,只要不违反一般的公共利益,像商住两用房这类的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应该是可以批准的。但是金土地小编认为,即便国家批准了续期,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续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社会各界肯定也会有争议。由此可见,我国需加紧立法,并且敦促解决商业用地土地续期问题,填补现行法律的又一个空白地!
【参考文献】新浪财经《商业用地40年期限临近 如何续期尚属法律空白》李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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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