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一条改革之路,即打破原有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在入市范围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集体土地入市进行了原则和范围上的规定:入市土地的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入市的土地必须以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即现状用途和规划用途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在入市主体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权利主体一般认为是《土地管理法》当中所规定的所有权主体。法律规范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处理,使得试点地区不得不依照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8亿亩耕地
在利益分配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多数地方政府参与入市收益的分配。政府与集体间的分配主要依据2016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各级政府参与分配的具体比例,各试点地方有着不同规定。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分配,各试点地区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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