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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类型、效果与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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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科
更新时间:2014-12-25 10:07:35
来源:农民日报
关键字: 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改革 土地市场 农业用地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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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是我国特定土地制度下基层自发的探索与创造,农地流转或入股需要设法消除农地入股面临的一些法律障碍;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使传统的中老年农民更加放心流转入股农地,使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不断涌现。

        农地股份合作是我国特定土地制度下基层自发的探索与创造,根据入股对象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多存在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该类型下的农户因有较多非农收入而对农地依赖程度较低,愿意主动拿出农地入股,农户以获得“保底收益+盈余返还”情况居多。二是入股专业合作社。多存在于种植业或农机合作社中,该类型下的农户入股与否取决于其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等因素,农户既有可能获得租金收入,也有可能获得“保底收益+盈余返还”。三是入股农业企业。在实践中目前还比较少,该类型下的农户入股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意愿,农户更有可能获得租金收入。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户进行农地流转或入股,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参与相关项目经营,但由于农地入股参与利润分配会增加操作的复杂性,也会摊薄其他入股成员收益,可能导致有些农地入股的情况并不理想,更接近于资产出租而不是要素入股,农民收益并不理想。实际上,农地入股对促进农民增收作用的大小,不仅直接取决于农地入股带来的经济收益,还间接取决于农户的非农就业意愿与能力。调查中感到,在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农民就业机会较多、对经营主体比较信任等情况下,农户可能更愿意选择入股,农地入股收益也较为合理稳定。

        农地流转或入股从根本上讲是市场行为,因此政府不宜行政性推动。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应重点围绕粮食产业推进,并以适当形式将农地(入股)经营面积和保底收益引导向合理水平。同时,需要设法消除农地入股面临的一些法律障碍;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使传统的中老年农民更加放心流转入股农地,使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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