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本着就近原则,为了耕作方便,将土地A与乙更换使用。而丙为了扩充自家鱼塘,又与乙更换了A土地。最后,相当于甲的A土地被丙使用。因为熟人,所有的土地更换使用均为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
后来,甲和乙均外出打工。在办新土地证时(30年不变政策),丙私自将A土地的使用证办到了自己的名下(鄙视下政府,没有甲的同意也能私自转让别人的土地)。在办到土地证后,丙将A土地卖给了开发商。
现在甲回家,问乙要土地,乙问丙要土地,丙称土地是自己的,并以有土地证为由,土地已被卖与他人,拒绝归还。
目前的状况是:丙因持有新土地证,与开发商签定了土地转卖合同。甲持有老土地使用证问乙要回土地A。乙想通过打官司,走法律途径,能否拿回A土地?
后来,甲和乙均外出打工。在办新土地证时(30年不变政策),丙私自将A土地的使用证办到了自己的名下(鄙视下政府,没有甲的同意也能私自转让别人的土地)。在办到土地证后,丙将A土地卖给了开发商。
现在甲回家,问乙要土地,乙问丙要土地,丙称土地是自己的,并以有土地证为由,土地已被卖与他人,拒绝归还。
目前的状况是:丙因持有新土地证,与开发商签定了土地转卖合同。甲持有老土地使用证问乙要回土地A。乙想通过打官司,走法律途径,能否拿回A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