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705 | 提问时间:2014-10-30 08:39:0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时间2014-10-30 08:47:15
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