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708 | 提问时间:2014-11-10 08:37:4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时间2014-11-10 08:40:12
答: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对提高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可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3)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