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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问者:030241  |   提问时间:2014-11-11 10:45:17  |  问题分类: 农业相关>耕地保护 


问题描述:

我们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找不到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应该怎样的处罚,只有的是限期改正,这在现实生活中太没有力度的!求助处罚法律依据!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yf | 回答时间2014-11-11 10:47:0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处罚依据在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烈支持执法人员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