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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提问者:051138  |   提问时间:2014-12-24 13:40:14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问题描述:

那么 农业生产者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怎么算?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2-24 13:44:08

    农业生产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属于一般土地转让行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土地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1990年8月28日,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1990]126号文件发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纳税人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为计息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1年底前由5%的税率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凡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