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72569 | 提问时间:2014-12-25 15:17:47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开发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fy | 回答时间2014-12-25 15:19:04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负责单位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镇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镇保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补贴方案。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根据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已参加镇保、农保人员,可以将原参加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政府的补贴方案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予以补足。
(3)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4)已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