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321 | 提问时间:2015-01-16 17:00:2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exuan | 回答时间2015-01-16 17: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23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部上缴当地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