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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农村户口转走了,土地还是我们的吗?

提问者:013304  |   提问时间:2015-01-29 13:57:48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问题描述:

我家是农村户口转走了,土地还是我们的吗?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5-01-29 13:58:41

    这个不一定的,有的地方的政策是承包土地几十年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去世或迁移户口的土地还保留,由家庭成员或真系亲属耕种。新生的和嫁入的不分配土地。对于家中有人居住,但有部分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的,《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视为保留原土地。参考以下政策法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个原则列入了法律。即该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以及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