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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有哪些程序?能介绍一下相关法律吗?

提问者:013157  |   提问时间:2015-01-30 13:47:33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问题描述:

土地流转有哪些程序?能介绍一下相关法律吗?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5-01-30 13:48:33

    看你要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用益物权的转让。如果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签订合同就可以,为保险起见,也可到当地镇政府农业部门或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如果是土地用益物权的转让,就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土地用益物权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特别注意: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入股。
      2、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33条,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37-39条上的限制。具可考性的限制有以下三个:
      1、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2、房屋建设目的,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3、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
      1、依物权法153条,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例外只有两个:其一、买卖房屋;其二、继承。
      四、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