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iong00001 | 提问时间:2015-02-02 13:58:22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2-02 14:17:57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卓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宴,经审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该属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该是用地申请人,即最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
实践中,在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时,评估过程一般都包含了“耕地占用税”这一因素。为避免出现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重复缴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标底或底价时都刨除了“耕地占用税”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