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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所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提问者:013219  |   提问时间:2015-02-12 15:06:09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开发 


问题描述:

如题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5-02-12 15:06:50

    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地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
      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3、征用土地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地事业,另外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项目,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也属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