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61073 | 提问时间:2015-04-16 09:37:3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 | 回答时间2015-04-16 10:5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在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