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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xl2151 | 提问时间:2015-08-19 08:46:26 | 问题分类: 农业相关>耕地保护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8-19 08:46:51
笔者认为,耕地破坏程度与恢复种植条件,是对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进行的鉴定。因此,恢复种植条件的鉴定主体同样应当是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有关鉴定程序的标准可参照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而由村委会提供证明,既不科学也不规范,建议就具体问题行函请示贵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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