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个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行政复议案件。旧村改造后,国土部门直接收回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注销就为新建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从而引发了纠纷。请问,农村新居建好后,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应该由村集体收回,这个收回是由村集体申请县政府注销原来的用地手续,还是由国土部门直接发布一个注销公告?土地收回后,新建的楼房该如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