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33 | 提问时间:2015-12-01 12:02:37 | 问题分类: 农业相关>耕地保护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aiyj | 回答时间2015-12-01 13:33:56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2000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根据上述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申请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