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超面积的,应当区分取得宅基地的时间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实践中,许多村民占用宅基地并没有相应的手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特别是1982年前村民占用的宅基地,村民无法证明其建房的时间。由于宅基地的取得时间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对当事人关系重大,但是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建房时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