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在当地买一个商铺,是二手的,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40年的土地使用权,我看到法律上说如果到期,住宅房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动续交,除非政府需要进行公益性质占用土地的才不续交,那对于商业地产来说,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会怎么办?是续交土地使用出让金?还是无偿收回土地?如果无偿收回土地,那土地上的房屋怎么说?因为物权法上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要是收回土地房屋补偿是按照当时商品房价格补偿?还是按照40年前购买房屋时候的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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