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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房屋补偿问题

提问者:02111  |   提问时间:2014-07-09 14:43:2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问题描述:

我准备在当地买一个商铺,是二手的,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40年的土地使用权,我看到法律上说如果到期,住宅房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动续交,除非政府需要进行公益性质占用土地的才不续交,那对于商业地产来说,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会怎么办?是续交土地使用出让金?还是无偿收回土地?如果无偿收回土地,那土地上的房屋怎么说?因为物权法上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要是收回土地房屋补偿是按照当时商品房价格补偿?还是按照40年前购买房屋时候的价格进行补偿?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7-09 14:43:41

     1、正如你自己看到的,住宅自动续期。那就排除了其他几种情况,其他情况肯定不能自动续期,但怎么续期还有待法规明确。没有法规出吧之前,那是不可以自动的。
      2、我给你讲一个到期的案例。某发电厂用地,20年到期了,政府收回土地改为住宅用地,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但你说的按市场价补偿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商品房市场价是含地价的价格,而土地到期后不再有地价,所以只能按建筑物的成本折旧价补偿。
      3、如果正府同意续期,那就得补交地价。按目的的地价政策,得按市场地价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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