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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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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3-11-28

实施日期:2013-11-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3〕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储备监测监管工作,部建立了土地储备信息制度,配套研发了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对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出了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土地储备信息

        土地储备信息制度,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依托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通过机构信息管理、规模计划报备、储备土地备案、资金收支和融资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等手段,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及资金情况实施全面、全程监测监管的制度。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落实土地储备信息制度的基础信息平台,系统数据是名录管理、业务监测、风险评估、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准确把握系统建设的基本内容,切实用好系统平台,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运行。

        (一)机构信息。包括系统账号、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系统账号由系统为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机构自动分配,各机构须通过系统账号登录、使用和维护系统。基本信息是机构在列入名录时所必需的机构信息,由部录入系统;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机构应逐级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他信息由各机构按系统规定补充填写,并上传符合规定格式的文件材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二)规模计划。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融资规模”等三项。每年年初,机构要及时核实前三年已供应储备土地数据,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三项规模计划的报备工作,并将文本,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按系统要求扫描上传。规模计划的信息是必报信息,未及时报备或报备不完整的,系统将认定相应规模计划无效。

        (三)土地信息。包括储备地块、储备项目和月度统计信息。储备项目可由一宗或多宗储备地块组成。信息填报以地块信息为主,若多宗地块组成一个项目,应在填报地块信息的同时,关联创建项目信息。

        地块信息分为拟收储、已入库、已供应等三类。系统对巳入库的地块进行全国统一编号,生成“储备地块监管号”,未取得监管号的她块不得进行供地。拟收储地块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及其时间为准;已入库地块,以签订土地权属变更的正式协议文件及其时间为准;已供应地块,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其时间为准。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录入系统。

        项目信息由机构在完成相关地块信息填报的基础上关联填报;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月度统计信息由机构按月在系统中提取地块和项目信息,核验地块、项目的状态、宗数和面积等,填报月度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传。

        (四)资金信息。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和月度统计信息。资金收支以地块或项目为单元进行按月填报,其中资金支出应对应到地块,确属不能对应到地块的,也要对应到项目。资金收支的月度统计信息,需由机构在系统中提取、核验,在次月5日前上传。

        (五)融资信息。包括贷款和偿还信息,实行“台账式”即时管理。机构发生的每笔贷款和每次偿还,均应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机构录入上传到系统。其中,每笔贷款应填报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要与土地信息中的地块或项目相对应。

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是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乃至国土资源监管平台、国土资源“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将其嵌入整体工作链条,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储备信息制度严格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监管机构职责。要审核确认本级直属储备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导向、收储和供地等运行机制符合国家规定要隶,确保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发现问题要及时申请变更。要配合部抓好本行政辖区内机构名录的审核与退出;对于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的机构,要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施规模计划评估。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认真研判土地储备的总体形势,强化土地调控作用和风险意识,对本级直属的各机构规模计划执行状况,分别实施年度分析评估,提出下年度目标建议,确保土地储备工作平稳健康运行。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在系统上提交。

        (三)严格系统信息监测。系统使用应设专岗专责,及时监测、核验本辖区内机构工作进展和储备地块、资金、融资等信息,并负责帮助解决涉及政策的问题;对存在瞒报或虚报信息的机构,要责令及时改正,发挥好系统监测作用。

        (四)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要通过文件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贯彻土地储备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肃信息工作纪律,建好队伍,培植人才。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要加强与财政、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系,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评估等方式,核实、考核储备土地、资金、融资等信息真实性和实效性,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三、建立风险评估和考核机制

        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执行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的各项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系统,主动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置纠正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预警和考核等手段加强管理。

        (一)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系统提供了标注警告的功能,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标注或取消相应数量的警告:

        一是不报、漏报的,每5项数值,系统自动标注1个警告;后续补充填报完整的,系统自动取消警告。

        二是迟报的,每5项数值,系统自动标注1个警告;在规定填报期限之后、不超过60日内补充填报完整的,系统自动取消警告。

        三是按月统计的资金支出不能完全对应储备地块或项目的,系统自动标注1个警告;更正数据后,资金支出能够完全对应的,系统自动取消警告。

        四是实际的储备规模、资金收支或融资规模,超出了三项规模计划,系统对每项超规模情况自动标注2个警告。

        机构在上述情况中得到4个警告的,系统自动对其标注黄牌;得到5个警告的,对其标注红牌;红、黄牌状态将根据警告数量的增减自动更新。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系统将进行两次考核,自动记录各机构该时点的警告数量和红、黄牌状态,并在系统内通报(或还将抄送相关部门),作为名录更新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机构考核。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从名录申退出:一是擅自调整机构性质、不再符合名录准入条件的;二是在系统中不按时、据实报备三项规模计划的;三是违规将储备土地为其他机构融资担保的;四是开发区(新城、新区)储备的土地、不经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五是系统考核连续被警示红牌或黄牌且情节严重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一季度,为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过渡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要在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的同时,全面完成上传各类基础信息和历史数据;特别是各机构要核实填报2011-2013年已供应储备土地数据,以确定2014年度新增储备规模。2014年4月起,系统将正式运行,部将及时监测土地储备运行状况。

        本通知中各类信息填报的具体方法和格式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操作手册》中均有详细说明。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可登录系统后自行下载。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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