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先生等人是世代居住在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大垅村一组和十七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本来都是准备作为子孙儿女分户筹建新房之用。2013年,当地政府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建设项目,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大垅村高先生等人的宅基地上暂时没有相应的建筑,因此给予他们的补偿过低,根本让人无法接受,始终未达成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政府竟然强硬表态,认为宅基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农民使用,现在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也应当无偿收回,遂引起维权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7月13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另外,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由此可见,征收宅基地肯定是要给补偿的,而且补偿标准要高于一般的耕地。
【法院判决】
要求政府和有关机关依法行事,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