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杨晃晴同其妹夫曾植林一起在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凉亭村相邻征得宅基地各一块,并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划许可等手续,地籍号分别为420116883、420116882。两宅基地砌好地基后,杨晃晴就外出打工。2007年2月,经双方协商,曾植林将其取得的地籍号为420116882的宅基地作价转让给被告赵宋刚。后赵宋刚在未经详细核实情况下,匆忙组织人员施工,误将排二三屋楼房建在杨晃晴取得的地籍号为420116882的宅基地上。2009年7月,杨晃晴发现自己取得的宅基地被赵宋刚建成房屋并入住,经多次找其协商未果,杨晃晴诉至黄金桥法庭,要求赵宋刚返还宅基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判决】
黄金桥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先后前往原、被告争议宅基地现场进行勘察,又到土地、房产、规划等职能部门查阅案件争议标的的有关权属登记,经依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力促案件调解,原告据理要求被告退基,对被告建房损失不予认可,法庭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该案如果直接判决,案结事未了,必然形成新的矛盾,办案人员先后组织双方的亲属到场参与调解,在公正指出被告在事先未详细核实清楚,贸然组织人员施工,导致重大失误,侵占了原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基础上,向双方释明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从被告先前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主观上不存故意、现该房屋已建成装修并入住客观现实,到将来两家成邻里关系,应和谐相处等方面适时进行引导,消除隔阂。经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杨晃晴给付赵宋刚17万元建房补偿款,赵宋刚退出误占地基的调解协议。
原标题: 未核实、忙施工,误在他基建己房 释法理、消隔阂,折价补偿俩互赢——麻城法院黄金桥法庭依法调结一房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