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杜丽芳与被告蒋跃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原告将因旧村改造审批取得的东阳市******(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转让给蒋跃良,转让总金额为150万元。原告先后收到转让款75万元,余款75万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直接动工建造房屋,故杜丽芳请求判令:蒋跃良立即支付购买地基余款7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释明,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并判令被告将两间地基返还给原告。原告自愿将转让款也返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杜丽芳系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村村民,蒋跃良为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六巷6号2单元2-1。2013年12月,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指杜丽芳,下同)因旧村改造审批取得的东阳市******地基贰间(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指蒋跃良,下同),转让总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整。二、分三次付款:签买卖契约当天付订金伍拾万元;乙方屋基定点到位当天付玖拾万元;甲方相关人员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乙方手续后,三天内付清余款给甲方壹拾万元。三、本买卖契约,甲乙双方互不反悔,乙方如反悔所付现金没收,如甲方反悔则应双倍赔偿给乙方叁佰万元。四,甲方保证旧村改造审批取得的地基没有任何产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付乙方违约金叁佰万元。……协议签订后,杜丽芳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5月29日收到蒋跃良三笔款项共计75万元,并于2014年3月28日、同年5月29日对上述收款向蒋跃良出具收条两份。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杜丽芳已经审批从其隶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
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丽芳与被告蒋跃良于2013年12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二、驳回原告杜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杜丽芳与蒋跃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案例